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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严格落实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本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于近日,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签署《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办案单位就其具体案情分析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及酌情从轻处理的办案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在制度制定过程中,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理念,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及70周岁以上的老人或残疾人犯罪作出了特殊规定。确保既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链接
今年3月,于某在路边拾得红色华为手机一部,通过破译密码将被害人王某某遗失的手机微信账户中1万余元转入自己手机微信账户中。案发后,于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表明了积极赔偿的意愿。
3月9日,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于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暂未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规定可以对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且于某系家中主要劳动力,其妻子患有心脏病,丧失劳动能力,平时以于某打零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于某在押不仅使其妻子丧失生活来源,亦不利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挽回被害人损失。2022年3月10日,检察官在提审于某过程中向其详细阐述了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制度,于某详细了解该制度后提出愿意提存赔偿保证金,并签署委托书委托其家属提存赔偿保证金。收到委托书后,家属于当日即到公证机构办理保证金提存,公证机构出具了公证书。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于3月10日对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某当日即被公安机关释放。
下一步,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其他三家单位积极稳妥推进该制度的适用,促使办案效果进一步提升,将文明、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努力推动因刑事犯罪引起的社会矛盾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