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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形成森林资源保护合力,全面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11月4日,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清河门区“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施方案》签约仪式。区政府副区长付大成、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杜彦辉、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郭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李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国旭出席会议,全院干警、林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艳博主持签约仪式。
会上,马国旭对拟签约的“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进行解读,郭野对清河门区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介绍,李强介绍了公安分局林长制工作部署情况。
杜彦辉表示,要将“林长+检察长”工作信息互通互报、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等长效工作机制落地生根、取得实效。一是提高站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生态优先。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较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二是主动衔接。加强检察机关与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三级林长办事机构的有效衔接,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以“检察蓝”守护“清河绿”。三是密切配合。推动区检察院与区“林长办”实现“无阻碍”沟通,在法律适用、案件移送、证据收集审查等专业性、行业性问题的认识上实现“无分歧”协作,确保“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运行顺畅高效。四是突出成效。检察院和“林长办”、公安局将坚持共建共治、互补互促、突出重点原则,打破“各自为战”,形成“整体协同”,积极探索打击涉林涉绿违法犯罪行为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创新举措,构建保护林业园林资源共建共治格局,使清河门区的山更绿、城更美。
付大成针对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强调要大胆创新、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并就下一步落实“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提出几点意见: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凝聚思想共识。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两山”理论,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觉扛起生态保护政治责任,以“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抓手,全面提升全区生态系统功能协同的范围和深度。二是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强大合力,发挥“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惩治、修复、联防、教育”的功能,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全方位监管和及时修复。三是注重创新发展,总结实践经验。夯实“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基础后,大胆创新探索“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保护好“青山”,守护好“绿水”服务保障好自然生态大局,持续巩固工作成效。
今年以来,我院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抓手,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创新运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了多起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联合行政机关依法对损害林业资源、威胁区域林业生态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格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了该类典型案例的震慑效应,形成“林长+检察长”1+1>2的叠加效果,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同向发力的森林资源保护新格局。
“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正式推行,以府检联动,共享共治、互补互促,实现执法司法无缝对接,助推全区林长制工作推深走实,努力把“林长+检察长”培育打造成清河门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治理新样本,为筑牢清河门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绿色清河门”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普法小贴士:
“林长制”是什么?
林长制是以保护发展森林等生态资源为目标,以压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以制度体系建设为保障,以监督考核为手段,由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林长,省、市、县、乡、村分级设立林长,聚焦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工作,构建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源头治理的长效责任体系,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