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清河门区检察院开展了“我陪孩子学宪法”活动。
通过和家长一起学习,孩子们知道了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懂得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弘扬宪法精神
让我们看看孩子们还学习到了什么?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到了适当的年龄,开始接受学校教育,升国旗奏国歌成为每周必不可少的一课。
《宪法》第四章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树立宪法权威
成年后的你,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论童年还是成年以后,人生的每一个重要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始终守护着我们。学习宪法,遵守宪法,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