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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时间2019-02-21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

    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推进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均须公开本单位部门预算。

      (二)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公开单位部门预算

    (一)公开主体: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公开时间:在批复部门预算后20日内公开。

      (三)公开方式: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当年预算应当在本部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没有网站的部门,可申请在上一级部门网站公开。

    (四)公开内容:

    1、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2、单位概况:包括部门主要职责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3、部门预算公开报表:包括收支预算批复总表、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项目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和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等19张表。

    4、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对部门本年度与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简要说明增减变化原因;说明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公开本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预算分项情况,并从采购范围角度分析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品目。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文字说明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对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与上年度预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的原因;应公开车辆购置预算;说明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数量和金额,以及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

    5、专业名词解释。


    三、监督管理

    1、本部门要加强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严格划分责任分工,积极抓好工作落实。

    2、强化监督,严肃公开纪律。预算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要依法及时公开相关预算信息。

    3、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解释说明工作,解释内容要做到通俗易懂,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二部分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管辖内公安机关移交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服刑案件的监督工作。

    (二)负责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工作。

    (四)保护犯罪案件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送达、提押看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维护并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

    (五)调查研究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检察理论、疑难案件及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学术交流,编发简报。

    (六)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负责受理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七)负责对检察机关管辖的各类案件质量进行监控、预警、检查、指导、考评、督察等工作,负责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提交审议工作及检察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八)承办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70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50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52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70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80万元;

    2.项目支出122万元。

    在支出预算702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5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我院2018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一次性项目,所以2019年并没有安排此项预算;另我院有6人转隶至监察委部门工作,此6人相关的人员经费已划转至监察委。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我院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为一次性项目,因此2019年并未安排此项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8万元,比2018年减少1.8万元,下降9%。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此费用发生。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此费用发生。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18万元,比2018年减少1.8万元,下降9%,主要原因是我院制订了严格的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从 而有效地控制了公务用车的使用。


    2019年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19.8 18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 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19.8 18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22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10.检察:反映检察事务的支出。

    11.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76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xls